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
作者:
来源:
中国人民政府网
日期:
2020-09-24
人气:
3462
国务院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经李克强总理签批,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署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
《通知》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晰政府和企业责任,全面清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完善简约透明的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激发微观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通知》提出,要实现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分级实施清单管理,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清单要定期调整更新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规限制企业进入相关行业或领域,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自主开展经营。
《通知》提出,要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523项事项,直接取消审批13项,审批改为备案8项,实行告知承诺60项,其余442项采取压减材料和时限、延长或取消有效期等措施优化审批服务。
《通知》强调,要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规范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申办经营许可的衔接,强化涉企经营信息归集共享,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依法推进改革。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3年内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6部法律有关规定;同时,在各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有关规定。
《通知》明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国“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贸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要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制定实施方案并于2019年11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